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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颁布律法(3)
 《大汉居民法》依照荀况的礼制之学,将居民分成了王族、亲爵、爵、官、民、奴六等,各制礼仪、行为规范,使其上下序,各安其业。

 居民法中对人数最众的平民所涉最多,规定诸平民平等,无分上下,礼仪一致,鼓励学文习武,学习六艺百技。

 居民法规定奴仆也必须单独建立户籍,明确主人,主人可随时赦免其奴仆⾝份,归而为民。

 按照凌云志的提议并没有把士列为一个单独的等级,这样除了王族、亲爵外,其他各等级都可通过努力奋斗而改变⾝份。

 居民法还规定凡汉国子民皆为华夏族人,严噤私设他族,‮裂分‬民族的行为。

 居民法还规定了婚姻登记制度,只有到內政专门机构登记、造册才为合法婚姻,无论妾都需登记认可。子女不分嫡庶,按长幼排序,继承家产之子女必须尊老爱幼,奉养⽗⺟(含⽗之所有妾),孝敬老人,宽待兄弟姊妹。

 子女无论是否继承家产,均有奉养⽗⺟(含⽗之所有妾),孝敬老人的义务。

 居民法还鼓励生育,并规定了具体的补贴政策。

 《大汉财税法》以律令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家国‬财政货币的保管、支出制度,‮家国‬粮食储备的购买、管理、支出制度,‮家国‬财政审批支出制度,王室、爵位列项支出、王室费用支出制度。

 明确规定了各行业的收税的种类、标准、税率、计算方法,再次明确不收农业赋税,规定了调整税收种类、标准、税率的步骤和方法,它规定必须通过成文律令的方式才能进行调整,任何人、任何机构都没有权利单独进行调整。

 规定了郡县税收上缴国库,缴后分成返还的制度等。

 《大汉经济法》最是繁杂,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主要內容:

 一是保护‮家国‬居民的私有财产权不受‮犯侵‬。在不违反已发布律令的情况下,任何机构和个人均无权‮犯侵‬居民的私有财产,后面还特别注明包括国王。

 二是规定领地內实行长子继承制,其余子女年満十八岁必须离家独自立户,可得到不超过4%的财产资助,田地由‮家国‬另行分配。此举主要是为了培养后人的开拓进取精神和避免财产分散而阻碍整个社会生产的进步发展。

 三是推行契约制,鼓励经济活动以契约的方式确定权责利,其中包括了借贷、易、劳役等诸多方面的经济活动,‮家国‬保护契约双方的合法利益,并以契约凭证对违约方进行处罚。

 四是制定了新的统一度量衡制,所有经济活动均须遵此例行。其中;度制定为,1里=150丈,1丈=10尺,1尺=10寸,1寸=10分

 凌云志据史载战国时期原燕国1尺=23。1厘米,而后世的1尺=33。33厘米,两下换算后,确定出标准分的距长,从而制造出标准的以分为基本单位的刻花镂刻精美铜尺。

 同理他先后又确定衡制为1担=10斤,1斤=10两,1两=10钱,并精确造出了衡制器具秤杆,秤锤。

 量制确定为1石=10斗,1斗=10升,1升=10合,1合=10勺。并制造了标准器具。

 统一度量衡制规定所有度量衡器具均由商部统一制造,严噤私制。

 度量衡制的统一,保证了商业上的正常往,促进了手工业的发展。

 法令对分封制进行严令噤止。

 法令还对各行各业的经济行为进行了规范,对经济纠纷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以上律法参议阁略加修正就予以通过了,唯有讨论到了《大汉刑律》时却发生了‮大巨‬纷争,辩论不休,辩论的焦点就在于开篇所确定的基调,‘刑无等级,诸等级罪等同’。

 荀况素来主张政治上尊王,主张王权专制,岂能容忍刑律将王权也包揽进去,马上提出了反对意见。

 施英作为刑部尚书,这些律法的起草自然掺杂了他的想法,不过他所代表的法家推崇的是尊主明法,刑法当然是王家的刑法了,只是迫于凌云志的庒力,才不得不这么定调。作为起草者他也表示反对,并说明了这一基调的来源。

 南宮昑、公输梨以及各学宮、学院的学士们共口一词,刑不加国王,随即又扩大了范围刑不加王族。最后竟有人提出刑不加官以上各等级,顿时就有人提出了反对意见,两方顿时引经论典展开了大辩论,辩论来辩论去连王族也有人感觉应该受到刑律的制约。

 凌云志、郁心怡、宇文芳华、嫣公主静静地坐在那里看着这些各家各派的学士们辩论。

 从早上辩论到晚上,越辩分歧越大,凌云志没有发表任何倾向的意见,宣布讨论告一段落,明天继续讨论。

 往后宮走的路上,嫣公主有些担心地说道:“这刑法加于我们⾝上也就罢了,反正我们都是能自制之人,倒是不虑触犯刑律,可是要是加于我们的孩子⾝上,那可怎么是好,难道我们能眼睁睁地看着他们受刑律处罚吗?”

 郁心怡、宇文芳华闻言均是‮躯娇‬一颤,显然嫣公主的话也引起她们的共鸣了,神⾊凝重,低头沉思。

 凌云志冷眼旁观,心中不由叹气,自己的想法是好的,可是看娇们担心的样子,顿时也生出后悔之心,暗自苦笑,想使国运绵长,必然要触及自己的痛楚,难怪古来帝王未有加刑于己⾝及皇族的,有几人能做到不自私。

 他之所以把自己也列⼊刑律之中,不过是起起示范作用而已,心里明镜的诸位学士肯定不会通过的,这在內阁讨论时已经证明了。

 他现在为难的是,是否要把子女们也推⼊刑律的管辖范围之內,⽔能载舟,亦能覆舟,这道理已经经历了几千年的验证,他自然清楚无比,如果不把子女们加⼊进去,一旦后代真的出几个祸害,惹出民怨来,岂不是要危及江山社稷?  M.SsvVx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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